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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解读
时间:2010-05-20 10:41 来源: 点击:

  2007年,股市接连创出新高,人们还在计算着自己今年能从股市捧回多少钱的时候,我国第二次高收入人群个税申报工作将于明年1月1日启动。国家税务总局11月公布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期的德勤视点主题即为对个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解读。德勤税务专家为我们分析了新的申报表中的关键点,并指出了企业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一修订举措反映了国税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的趋势。这也意味着企业的人力资源及财务主管须主动配合提供相应员工受雇单位相关税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按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在对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进行总结后,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1月2日颁布了国税函(2007)1087号文,对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这一修订旨在提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

  相比于2006年度的申报表,2007年度的申报表有如下主要修订:

  首先,修订后的申报表对雇主的信息有了更多的要求。除原先所要求填写的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外,个人还需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税务代码及所属行业。

  任职、受雇单位的税务代码是指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任职、受雇单位的所属行业应按照国名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对于这两项信息,一般雇员平常无从得知,需要雇主在雇员填写申报表时告知。虽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对于年所得满12万元需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是纳税人个人的义务,新修订的申报表要求纳税人进一步填写雇主的信息,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国税总局还是希望从雇主这一源头来控制及管理年所得满12万元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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