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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解读
时间:2010-05-20 10:41 来源: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按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在对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进行总结后,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1月2日颁布了国税函(2007)1087号文,对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这一修订旨在提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

  相比于2006年度的申报表,2007年度的申报表有如下主要修订:

  首先,修订后的申报表对雇主的信息有了更多的要求。除原先所要求填写的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外,个人还需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税务代码及所属行业。

  任职、受雇单位的税务代码是指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任职、受雇单位的所属行业应按照国名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对于这两项信息,一般雇员平常无从得知,需要雇主在雇员填写申报表时告知。虽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对于年所得满12万元需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是纳税人个人的义务,新修订的申报表要求纳税人进一步填写雇主的信息,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国税总局还是希望从雇主这一源头来控制及管理年所得满12万元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其次,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即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外籍个人),去年的申报表要求填写“抵华日期”,修订后改为“在华天数”。

  外籍个人在填写这一内容时存在一定的困惑,不知该填写自己的第一次抵华日期、2006年的第一次抵华日期,还是自己的在华任职日期。修订后的申报表取消了这一内容,取而代之的是要求个人填写“在华天数”,即在税款所属期内在华实际停留的总天数。因此,外籍个人必须仔细保存自己的旅行记录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第三,去年的申报表仅要求填写“年所得额”,修订后的申报表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一栏,要求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年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拿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年所得额中可能包括一些免税收入,如外籍员工实报实销的房租、子女教育费等。而我们在每月的工资薪金纳税申报中仅申报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因此,年所得额与税务机关所留存的申报数据不能匹配,不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的核查和分析。这一修订能使年度报表数据的可采用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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