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义务的根据
从目前比较流行的学说来看,主要有“最大诚信说”、“双务公平说”。
* 最大诚信说
最大诚信学说认为,《保险法》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明确加以规定,是保险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该学说认为,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是向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报备的。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为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保险人所熟知,但对于一般的投保人来说,由于缺乏对专业知识的了解等因素,可能导致对条款内容的误解,以致保险合同的不当订立。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负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义务。
* 双务公平说
双务公平学说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互有义务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持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共同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误导对方,向对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或做出不真实说明。该学说还认为,中国保险事业正在发展过程中,大多数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是不熟悉的,缺乏保险知识,因此,在要求投保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也要求保险人对由其制定的保险条款做出准确、具体的说明,帮助投保人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这样要求是合理的。
* 分析
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根据固然来自于《保险法》的规定,但是,《保险法》是根据什么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说明义务?
上述的两种学说虽然从不同的侧面探索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理论根据,但是,仅就保险合同本身是最大诚信合同而推导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主要是根据该原则而制定的,笔者认为其理论根据不足。当然,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的角度推导出其根据是“双务”“公平”,也略显解释不足。
笔者认为,保险行业的特殊性质和保险产品的技术性构造,使得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交易。如果保险人不将该保险产品详细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尤其是保险人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那么,信息的不对称将对作为投保方的消费者显示出其不公平的一面。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保险人自然有将保险产品向投保方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并且必须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保险人具有免除保险责任的事项,明确地向投保人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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