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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时间:2010-05-15 09:54 来源: 点击: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叫承保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等过程中,作为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保险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因此,保险法对保险人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同时,保险法又给予保险人一定的特权——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正确理解领会这一立法精神,积极把握运用相关法律规范,对依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是针对保险合同责任的,可分为约缔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方面,保险法都有相关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的规定。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这实际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先合同义务,主要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也是作为最大诚信的保险合同之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将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其一,投保人故意隐满了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其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以退还保险费;其四,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投保人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是对于保险标的因其性质或者瑕疵或者因其自然投耗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四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此亦即投保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五是因被保险人不履行防灾减损义务而造成保险标的扩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即投保人维护标的安全义务,当然,保险人亦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这里,值重引起重视的还有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知道”而非“知道或应当知道”。准确把握诉讼时效,进行有效抗辩也可以说是保险人的一种免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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