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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
时间:2010-05-15 09:54 来源: 点击:

  [摘要]针对最大诚信原则在时存在的缺陷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论述了保险人承担最大诚信责任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并结合我国的保险立法对保险人的约束的不足之处,提出依最大诚信原则加强保险人的约束的见解,以期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和我国的保险立法。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 投保人

  诚信原则是所有国家民商事法律的基础,被学者奉为“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亦将诚信原则规定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则是其它法律中无可比拟的,被誉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了解最大诚信原则是理解保险法、订保险合同的重要前提,完善最大诚信原则,是完善保险制度、维护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恶意抗辩,各国保险法相继修改,将该原则扩大同时适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传统保险法理论对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投保人的约束力论述已较完备,本文拟就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人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立法更加完善。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不隐瞒有关订立合同的一切重要情况,以订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

  纵观各国立法,保险法的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告知义务、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关于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是重要事实。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事实。关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是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形式,即凡是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保险人未询问的问题则不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它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如约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妥善保管。保证也有些是没有形成文字的,即默示保证。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若有违反,保险人即可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或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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