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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
时间:2010-05-18 13:09 来源: 点击:

  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在具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经当事入的申请根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决定退出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第—次开庭审理之后,则可以在最后—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预: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入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即替换仲裁员。替换的仲裁员被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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