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实行的是仲裁员名册制度,即当事入只能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具有—支由高质量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员队伍,从而确保仲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决。南京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134名
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即由—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但根据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自动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对于其它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仲裁庭审理。
(1) 独任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 合议仲裁庭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指定—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仲裁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逾期,仲裁委员会主任将行使代为指定的权利。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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