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
住所地:济南市济王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被申请人:B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仲裁请求
一、裁定被申请人因其提供的电梯部件与合同不符赔偿差价损失 28
万元。
二、裁定被申请人交付电梯有关的技术资料及运行提供的电梯。
三、裁定被申请人因逾期电梯验收承担违约金 52389.4元。
四、裁定被申请人返还维修保养费14000元。
五、裁定被申请人承担该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8月21 日A公司与被申请人B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xx住宅工程电梯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B公司以单价149684.20元(其中含安装单价 19000元),总价449052.6元(其中含安装费57000元),向需方A公司提供数量3台电梯货物并提供服务。同日,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又签订了一份《凤凰城二期住宅工程电梯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B以单价149684.20元(其中含安装单价 19000元),总价为598736.8 元(其中含安装费76000元),向需方A公司提供数量4台电梯货物并提供服务。
上述两份合同中都约定:合同书、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中,明确约定被申请人提供的电梯曳引机的生产厂家为日本安川公司,接触器的生产厂家为日本欧姆龙;然而电梯安装后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电梯曳引机为中国三洋公司生产,接触器为天津二继生产,与合同约定不符。
在《XX住宅工程电梯合同》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约定: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另规定的外,供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与合同生效后10工作日寄送需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然而,时值今日,被申请人仍未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上述文件。
《XX住宅工程电梯合同》第三章合同的特殊条款第五条约定:竣工验收日期为2006年10月11日,然而,被申请人提供的电梯中4台竣工验收的日期为2007年5月23日;其中3台被申请人至今未竣工验收。
综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方赔偿约定产品与提供产品差价损失28 万元;根据该合同关于逾期交货与验收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承担逾期验收的违约金52389.4元。鉴于被申请人至今没交付3台电梯的技术资料及钥匙,造成被申请人至今无法使用该电梯,被申请人应承担交付资料及运行该电梯的义务。另,被申请人在交付4台电梯后,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因此,申请人有权求其退还维修保养费用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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