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傅晓华、张玲等13名被告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介绍卖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傅晓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张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傅晓华、张玲在双牌县先后组织多名境内外妇女卖淫,并雇请被告人张某、乐某接送卖淫女到各旅馆卖淫,向被告人李某、林某(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交纳保护费,为其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形成了组织、运送、保护为一体的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恶势力”团伙。双牌县悦某客栈、鑫某宾馆、黄某旅馆、泷某旅馆、金某旅馆、双某旅馆、忘某宾馆、君某宾馆的经营者周某、胡某、叶某、欧某、龚某、陈某、吴某 、汤某容留、介绍该团伙的卖淫女进行卖淫。13名被告人组织、协助组织、留容、介绍卖淫时间长、范围广、人数多,在双牌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晓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9名境内外妇女卖淫,其中越南籍5人;被告人张玲参与组织3名境内外妇女卖淫,其中越南籍2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组织境内外妇女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情节严重;被告人乐某明知他人组织妇女卖淫,而为其运送人员;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组织妇女卖淫,而为其提供保护,被告人张某、乐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胡某、叶某、欧某、龚某、陈某、吴某 、汤某作为旅馆业的经营者,利用其经营旅馆的条件,分别容留、介绍2-4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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