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患鼻炎却因误治送性命 村医被判赔5万元
时间:2010-05-15 15:30 来源: 点击:次
本来是感觉鼻子过敏发炎,但不料请来村里医生为其看病输液治疗后,不到2分钟,病人便出现异常情况停止了呼吸。而村医也因自己的严重不负责构成医疗事故罪,近日,这名村医被判刑2年,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8日2时左右,被告人村医张某某应被害人樊某某家属之请,来到樊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某村)为樊某某治疗。据被害人的子女在报案时称,其父亲因感觉鼻子过敏发炎,故请本村医生张某某来家看病。当被告人来到樊家为被害人治疗时,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静脉滴注了“先锋5号”(头孢唑林钠),约1分钟后,被害人樊某某出现了咳嗽、面色发紫、呼吸困难等症状,村医张某某当时立即拔出针头,抢救病人,但后经抢救无效,樊某某于当日14时死亡。经呼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医学专家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赛罕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同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等共计52668.32元。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张某某均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上诉人死者家属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根据,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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