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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特大假伟哥案宣判 涉案2000万元
时间:2010-05-15 15:30 来源: 点击:

  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2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伟哥”案,涉案金额达二千余万元。被告人奚永力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余四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四至一年两个月及缓刑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奚永力自1999年11月29日担任“蚌埠市康达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起,即长期从事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产品的经营。为牟取非法利益,2001年5月奚永力在位于蚌埠市红旗一路1号的安徽省蚌埠某制药厂内租赁了厂房,添置了部分生产加工药品的设备,从浙江萧山、江苏常州等地购进国家禁售化学原料药品枸缘酸西地那非,在未办理任何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枸缘酸西地那非加工合成为片剂和胶囊,并根据市场的需求,将生产出的产品命名为“威哥王”、“美国一号”、“伟哥”、“男士专用”、“强力威哥王”等,销售给天津的佟某等人。

  2001年11月,奚永力为了更加隐蔽的生产上述产品,经与被告人石成龙预谋后,在怀远县境内租赁一个厂房,由奚永力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注册成立了由石成龙、石某某为股东,石成龙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怀远县亿康食品有限公司,继续从事枸缘酸西地那非制剂的加工生产。加工出的制剂由被告人梁军根据奚永力提供的销售渠道,以配件、辅料的名义,销往全国各地。

  200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奚永力惟恐自己生产枸缘酸西地那非制剂的行为被查处,遂卖掉亿康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停止了上述产品的加工、生产。

  同年3月,奚永力在其天津的同行佟某的介绍下 ,认识了乌鲁木齐人石某。经石某提议,奚永力、佟某同意与石某共同投资,在乌鲁木齐建厂继续从事枸缘酸西地那非制剂的加工生产,生产制剂的主要原料枸缘酸西地那非、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由奚永力提供,销售获利三人平分。2003年4、5月份,奚永力等人继续大肆生产含有枸缘酸西地那非成份的片剂和胶囊,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将产品命名为“伟哥”、“西力士”、“威哥王”、“九鞭王”等等,由石某负责向外发货。在此期间,被告人梁军根据奚永力的安排,将生产原料枸缘酸西地那非,由蚌埠发往乌鲁木齐,并将经乌鲁木齐厂加工生产出的发往蚌埠的枸缘酸西地那非制剂发向全国各地。

  2002年开始至2005年9月底,被告人奚永力共计销售了含有枸缘酸西地那非成份的片剂51302.70公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39.0407万元,违法所得925.2768万元。

  此外,2003年初,奚永力在停止亿康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后,还纠集了被告人梁军、石成龙、胡俊民、奚永健等人,在没有获得枸缘酸西地那非经营权的情况下,大量非法销售枸缘酸西地那非。被告人奚永力将其从浙江萧山、江苏常州等地购进的枸缘酸西地那非,指使梁军、石成龙、胡俊民、奚永健等人,按不同的比例在枸缘酸西地那非中掺入蔗糖,以每公斤800元的价格,将9090.40公斤掺有蔗糖的枸缘酸西地那非,由被告人梁军按奚永力的要求销售给靳某、陈某等50余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27.232万元,违法所得72.7232万元。

  2005年10月3日,广州人陈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奚永力,欲从奚处购买200公斤的枸缘酸西地那非,并提前将18万元人民币的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奚永力。之后,被告人梁军招集被告人奚永健、胡俊民到其家中,按照奚永力与陈新桃约定的比例,分别在200公斤枸缘酸西地那非中掺入蔗糖,装入10个纸桶内,准备分别以每公斤1000元、8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新桃。当其三人驾车外出准备发货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扣押了用于运输的皖C-15788号瑞风面包车一辆及车上的10桶白色粉沫。经安徽省蚌埠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现场扣押的10桶白色粉沫中含有96.3%的枸缘酸西地那非和蔗糖成份。案发后,蚌埠市公安局扣押奚永力违法所得人民币99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奚永力、石成龙、梁军、胡俊民、奚永健在不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枸缘酸西地那非及其制剂的加工销售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药品行业特定的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制度,被告人奚永力、石成龙、梁军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按想象竟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俊民、奚永健参与非法销售枸缘酸西地那非,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奚永力在共同犯罪中为主提议、出资建厂、招揽雇员,提供销售渠道,非法销售了60593公斤的枸缘酸西地那非及其制剂,销售金额2184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将998万元违法所得全部据为已有,情节特别严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四名被告人考虑到是受奚永力雇用,且未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对他们减轻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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