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xx等与xx人民医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陈述意见
各位专家:你们好!
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接受xx等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经xx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今天的鉴定会。现代患方就医方xx人民医院对曾德芳(程xx之妻,该例医疗纠纷的患者,已死亡)的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及该过错与曾德芳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作如下陈述:
一、医方在接诊曾德芳时存在以下过错:
1.医方人员接诊病人时未采取任何院前救治措施。2008年12月29日下午4点多钟,曾德芳的邻居贺洪超用其手机(13896710168)拨打xx人民医院”120”电话,告知该病人系孕妇,且头昏头痛非常厉害,要求接诊。该院派车赶到现场,但救护车上竟没有担架, 救护车随即返回医院去取担架。接诊人员只好原地等待,由于没有抢救设备,他们未对患者进行任何现场抢救。医生到场时患者神志清醒,尚能言语,过了十来分钟,患者病情才出现恶化。如果当时医生及时采取正确、及时的抢救措施,给氧防止脑缺氧,及时诊断病情脱水降颅压,缓解患者病情,患者的生命或许能够挽救。遗憾的是,医方从接诊到患者被接回医院入院前,接诊人员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
2.对病人搬运方法错误。由于担架未及时拿来,该院出诊人员见患者病情严重,便采用被子来抬病人,这是严重错误的。通过贺洪超向该院“120”的描述以及现场医生的检查(见《民事答辩状》第一页第7 行:血压测量181/104),一般医生根据基本常识就应考虑曾德芳可能患妊高症。即使未考虑到此病,但结合曾德芳头昏头痛的症状,应考虑头部或心脑血管疾病。此时,就不能盲目野蛮搬运。该院的这一搬运措施从表面上看是为了节约时间,让患者及时到院治疗,但实际上这一做法无疑要了患者的命。根据后来该院的诊断结果○1心跳、呼吸停止,○2G3P28+月孕,○3子痫(产前),以及《出院记录》“患者目前的病情是:1、血压不稳,转院搬动可能导致血压再次下降。2、心肌损害,搬动可能导致心脏骤停,再次复苏希望小。……”,即可说明,该院医生应当能够预见患者可能发生的疾病,因此,我认为对该患者的搬运方法是错误的。因为采用被子抬病人,无法固定患者体位,特别是头部,无法使患者保持呼吸道畅通、保持血流通畅,剧烈的颠簸、震动无疑会加重患者病情。
3.院方没有院前急救的相关记录,即可说明医方存在以上过错。后来,担架拿来时,患者已被医方接诊人员和曾德芳邻居等的帮助下抬到了楼下,患者随即被抬上救护车,被直接拉回医院直接送入妇产科。在下车时,该院的保安抬担架时,漫不经心、懒洋洋的以至患者差点被摔下担架。也就是说,保安抬病人时,仍然毫不注意方法。这极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4.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是该院的又一过错。医方在答辩中称“重医附一院产科主任、神内科主任以及万东博士来我院会诊”(见《民事答辩状》第2页)后,该院告知了程xx转院的风险,是程xx坚持转院的,此说法毫无根据,也不符合逻辑。邀请上级医院医生会诊是医方自己的事,患方是如何知道的?是谁提出转院的?转院的车是谁的?既然你联系专家会诊,结果是“转院搬动病人可能可能会出现心脏骤停,再次复苏可能性小”,你为啥还建议(同意)转上级医院治疗?这一点从医方联系专家会诊,且专家带救护车一同前来就可得出答案。
5.未及时择机终止妊娠,救治胎儿(或对孕妇存在挽救可能)也是该院的过错。在该院的病历中没有曾德芳有否产科指征详细检查记录,我们对医方应当如何采取产科治疗措施不得而知。因此,我认为由于医方未采取此项措施导致胎儿夭亡,也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二、由于医方存在上述过错,致使患者曾德芳疾病逐渐恶化。从该院及重医附一院的病历看来,曾德芳在医方接诊时的病情应属先兆子痫,由于该院接诊患者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见《民事答辩状》第1页“遂将患者抬入120急救车后,立即给予吸氧等抢救措施。在对患者建立静脉通道准备输液过程中车已到达答辩人医院,直接将患者抬入妇产科抢救时”,且搬动病人方法错误,及至被“120”急救人员将曾德芳抬入病房时“神志不清、口吐白沫、口唇发绀,无反应,未扪及颈动脉搏动,心跳呼吸已停止”时,发展为子痫,该院不就地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而是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最终导致患者曾德芳不治身亡。可见,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曾德芳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应当对曾德芳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意见,敬请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鉴定意见。
代理人: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 上一篇:什么是医疗过错鉴定?
- 下一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