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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拒不赔偿还转移财
时间:2018-10-13 12:55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全面无缝隙惩戒失信老赖,山西全省法院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问题。记者13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却不履行赔偿义务,多次怀侥幸心理转移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最终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据了解,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却不履行赔偿义务,边某等四人将李某诉至山西省灵丘县法院,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支付邢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4379.5元,支付边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163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灵丘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李某工资账户冻结,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工资账户,并将冻结的账户销户,将工资从其他账户领取。2012年9月27日被灵丘县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后灵丘县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一笔拆迁款,而李某却将该款于2015年6月26日领走,并将该笔拆迁款私自用掉,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灵丘县法院将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2016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的家人代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2016年12月16日,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灵丘县法院告诫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不要心怀侥幸对抗执行,否则终将会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据悉,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山西省高院、山西省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为山西全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提供了有力遵循,对于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良好协作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时执行,维护社会诚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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