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它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活动进行层级/管理的一种规范化行为,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行为依法行政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提起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可以再行提起行政诉讼,规章及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复议前置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中华人民过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其已经取得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程款,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的。下面列举了四种情形:以上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救济途径设置为前置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行政争议机关经常对申请人的申请简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既告诉申请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已完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司法救济。这种现象发生有两种原因,一是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少,工作忙,其他政务忙不过来,没有时间,也没有人力去应付行政复议案件,但法定的前置程序又不能回避,所以的一种最简单的方式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二种原因是行政复议机关担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实体和法律适用错误。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结果,会引火上身,当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也采用一种自认为既简单,又安全的做法,制作一张不予受理通知书,即宣告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从而进行司法程序?让争议当事人围绕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诉争,法院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出实体审查的的做法。即生气,又无奈。但为此也发生了不同的三种看法。
一、行政复议机关已履行了复议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进入司法审查。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应当对行政复议程序前置,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没有进行全面实体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证明了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救济途径,前置程序已经完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入司法救济阶段,不应当过于强调行政复议机关是否进行了全面审查,我院受理的关于工伤认定一类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基本上都是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复议人拿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进入司法程序,对原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如某机械制造厂诉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某不服工伤认定一案,陈某系某机械厂的一名职工,在帮助其他车间搬运物品时被砸伤,构成七级伤残,陈某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向对方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最后认定陈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机械制造厂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当日即给当事人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拿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也认为已完成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某市劳动和社会局作出的陈某系工伤的认定结论,法院受理看到行政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也认为已履行了先行复议的前置程序,进行开庭审理,最后作出维持某市劳动和社会局作出的陈某系工伤的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在我院基本上都持有该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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