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存废之争
时间:2010-05-19 17:52 来源: 点击:

  对于特定的行政争议,设置复议前置程序的立法初衷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可以降低相对人的诉讼成本,减轻讼累。由于行政复议本身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等优势,如果行政相对人首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解决行政争议,就能够更加高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司法程序不必要和不合适宜地干预行政程序。”[4]一些由行政权来管理的事务,司法权的过早干预,则会使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拖延和复杂,而行政复议前置的设立使一些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不仅维护了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也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降低了争议解决的成本。二是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使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三是有利于利用行政机关的行政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迅速解决具有专业性的行政争议。四是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确立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原则,可以使大量的这些行政案件解决于行政复议程序之中,可以减轻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审理经过复议仍解决不了的行政争议案件。”[5]

  复议前置制度自从确立以来,虽然在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这个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招致越来越多人的批评和质疑,改革和完善复议前置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复议前置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有:

  (一)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争议发生时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提高了行政诉讼救济的门槛。在日益崇尚个人自由的时代,尊重当事人对法律救济程序的自主选择越来越成为各国的共同趋势。立法者应当相信相对人为了维护其私人利益完全能够作出理智的选择。赋权,而不是限权,应当成为立法者的共识。赋予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选择权,同样也会实现复议前置制度所期望的目的。因此,强制性地复议前置规定不但不能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绊脚石,这是设置复议前置制度最大的弊端所在。

  (二)复议前置在很多情况下不但不能实现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的目的,反而会给相对人造成更大的讼累。强制性要求将复议作为诉讼的前提,使得想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当事人不得不先行复议,无形中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精力、财力、时间等的投入,增加了诉讼救济的成本,这与服务、高效、便民的理念相矛盾。而行政复议居高不下的维持率也使复议前置降低成本的愿望落空,使相对人被迫多走了一道甚至数道程序(案例中的情况足可佐证),与其如此,不如将行政复议的选择权交给相对人。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