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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救济法律问题研究(4)
时间:2010-05-17 08:43 来源: 点击:

3.效益——重要的价值取向

  效益,作为经济学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效果。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将“效益”引入了法学领域并获得广泛的反响,导致效益目标在法律中被确认。效益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的价值取向,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疏通消费,促进生产。消费在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社会再生产的出发点,又是社会再生产的归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通过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给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及时地、有效的保护,以消除在消费环节、消费领域出现的停滞和扭结,从而达到增加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2)严格产品责任,保证资源的优化利用和配置。产品责任是由于所生产的、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心灵创伤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对产品责任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如在美国,产品责任就经历了由“过失责任”到“担保责任”,再到“无过失责任”的过程。严格产品责任具有人权保障的性质,因而立法的天平倾向交易中弱小而无援的消费者一方,加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再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家规定严格的产品责任干预市场行为,这就引导或迫使经营者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从而大大减少乃至逐步杜绝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入市场,因而有利于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

  (3)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尽量减低诉讼成本。发生消费纠纷,犹如交通堵塞一般,社会关系的正常循环运动过程即被中断和打扰,社会资源不能流通使用,争议的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义务不能适时履行,权利不能预期实现,这种社会故障存在本身就意味着社会损失的发生。有些消费纠纷直接制约着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如农民受伪劣化肥、农药、假种所害,这不仅是受害农民的利益能否得到及时补偿的问题,而且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会进一步扩大,影响社会总效益的问题。因此,采用立法明确规定及时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是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求“效益”价值的题中应有之意。

  三、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必要借鉴移植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方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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