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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救济法律问题研究(3)
时间:2010-05-17 08:43 来源: 点击:

2.我国现存的低质量消费结构加剧了消费者的弱势性

  低质消费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种数量型需求,消费者本身缺乏对商品质量要求,对消费者来讲“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当然,随着中国买方市场的形成,这种状况在城市、特别对高收入者来讲,已有所改观。低质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经济状况决定消费市场,放弃或丧失了选择权的消费者注定处在被动、不利地位,弱势性也在所难免了。在低质消费中,价格便宜往往成为了消费者购买与否的主要依据。这使假冒、伪劣、滞销商品顺利销售,因此,低质消费降低了消费者的权益要求,使其处于弱势地位,解决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发展经济,提高消费者的收入水平。

  3.我国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历史沉淀太深太久,形成消费者弱势性的文化、心理、人格原因。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形成是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主要造成消费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对经营者市场交易中的感“矮人三分”,消费者个人就缺乏权益的自我实现意识和自我保护要求,处于弱势地位。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值取向的要求

  人们之所以需要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式,是为了实现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离开一定的价值目标,法律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人权、效益、秩序等)作系统的研究,以便更加自觉地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价值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人权——基本的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人权”的关系尤为密切,保障人权应该是消费者保护法首要的、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分离和对应致使消费者在于生产经营者的交换过程中普遍处于不利地位。国家如果不通过专门立法对交易过程中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障就徒有虚名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最直接地体现在关于消费者的权利中。消费者基本权利在各国法律中被确认,使人类与消费生活有关的基本人权的实现有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2.秩序——核心的价值取向

  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的规则性,过程的规则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5]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秩序更是处于核心价值取向的地位。这是因为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必须通过市场才能得以实现,而与市场便是市场障碍的存在。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后果便是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采取法律措施,排除市场障碍,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除了规定:“本法是为了保护和增进消费者的利益”,明确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写进了立法宗旨,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有利于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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