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排他效力
时间:2010-05-18 14:29 来源: 点击:次
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留置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时,留置权效力如何,涉及留置权对其他担保物权的对抗效力。原则上,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留置权的效力原则上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一般为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一般应当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受偿。不论留置物上的抵押权是否已经先于留置权而设定,留置权原则上具有对抗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留置权的对抗效力恶意约定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而成立留置权,以妨碍或者排除在标的物上已经存在的抵押权,具有对抗抵押权效力的留置权,应当以留置权人善意为限。
留置权与优先权同属法定担保物权,同一物上存在这两种权利时,留置权原则上后于优先权。我国法律规定的优先权,主要是船舶优先权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定的海事请求权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救助民用航空器的报酬请求权人、保管维护民用航空器的费用请求权人,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优先于对航空器的附属物品所发生的留置权受偿。
还应注意的是,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留置权行使。
- 上一篇: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
- 下一篇:物权排他效力案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