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实践与法律观念上,物权客体的种类与范围日益扩张,独立一物的观念亦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多物一权、一物多权现象比比皆是。因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应当舍弃传统制度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并对物权的排他效力解释为包含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两个方面。因物权的类别、特性的差异及法律的规制,有些物权之间为相斥关系,有些则为相容关系;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的结构与样态不同,确定其位序或效力强弱的规则也有不同。
[关 键 词]:物权;相斥;相容;一物一权;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之间的关系如何,既取决于物权的固有属性、各类物权的特性及物权客体价值之分化,也取决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与法律的规制。哪些种类的物权之间为相斥关系,不得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哪些种类的物权之间为相容关系,可以并存于一物之上?相容物权之间的效力规则又如何?这些物权制度中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却常常被人们所忽视,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涉及到对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排他性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笔者试对此谈谈看法。
一、一物多权、多物一权现象与一物一权主义
(一)一物多权与多物一权之现象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绝对性权利,为使其支配的客体范围明确化、便于公示,维护交易的安全及确保物权的实现,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理论上遂抽象出“一物一权主义”,并将其奉为物权制度的一项基本规则。但在近现代社会,因应现实生活之需要,多物一权与一物多权现象大量出现并获得法律的承认。例如:连绵不断的土地本属物理意义上的一物,却被人为地于土地登记簿中分为数笔并归属于不同的主体;一幅土地上得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地表上下之空间权等并存,形成土地上之物权权利群;一幢建筑物得区分其单元、楼层及房间而由不同的所有权人获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共用部分的共有权;法人所有权系对法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知识产权等财产的集合体享有的财团所有权,夫妻与家庭共有财产所有权实际上也是对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享有的所有权;在承认典权为用益物权之一种的立法上,允许典权人于典期内将典物转典,从而在同一典物上并存原典权人的典权与转典权人的典权;数项财产可以共同作为抵押物一并设定抵押权,企业则可将其所有的不同种类的财产作为集合体设定财团抵押;一物之上,得设定数个抵押权,动产之上则得发生抵押权与质权及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并存,甚至一项动产之上还可能发生原质权与转质权的并存及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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