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典权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否在我国未来的物权法中保留典权,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从典权的性质和其具有的特殊功能来看,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制度能代替它;因此,应当在我国未来的物权法中给典权
一席之地,这不仅是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典权 抵押权 不动产质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Abstract: Dian right is a particular law system in China. The
re are two completely different standpoints on whether or not creating Dian system in our property law.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Dian right, no any law system can replace it at the moment. So we should give it a position in the future property law in China. That is not only the requirement of the true-life but also the necessity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 words: Dian right, Pledge, real-property Pledge, Security interest, Usufruct
2005年7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又再次将典权删除了。得此消息,笔者内心充满了深深的遗憾,从物权法的整个起草过程中,在一开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别起草的两部物权法草案来看,当时在民法学界,对恢复典权制度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后来,不断的听到相反的声音,也有不少学者发表文章阐述废除典权的各种理由,并且在2004年5月份学界和立法界共同参与的物权法研讨会,从人大法工委主任王胜明先生的发言中,拒绝典权的态度似乎也相当坚决。
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也是举棋不定:在数次《物权法》草案中,经历了规定典权,不规定典权,又规定了典权,又不规定典权的反复过程。最近读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著名教授张新宝发表的论文[①],表明了作者主张废除典权的观点。笔者也曾在梁慧星先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第一卷)中发表了《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该文全面的阐述了典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重建我国典权法律制度的观点。在此,笔者想进一步的阐述典权应当在我国未来的物权法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是否保留典权,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一)肯定说
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15章用15条的篇幅规定了典权。说明主张规定典权制度的观点在当时已经为我国立法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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