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典权是指出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典物,并对其使用,收益的权利。是我国固有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已形成较完备的体系。在解放前曾为人们广泛适用,然时至今日却呈式微之势。学术界对于在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典权制度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典权制度具有其他制度所不可取代之处,具有融通资金,提高整个社会资源利效率的作用,应予保留。但为了充分发挥典权制度的价值,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典权之标的不仅限于房屋还应包括其它一些不动产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飞机,船舶,汽车三项动产。
一, 典权制度存在的价值
典权废除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1,典权的产生是因为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变卖祖产属败家,受人耻笑。而现在人们思想观念已变,无需再保留。2,现代融资手段众多,其融资功能完全可由抵押担保,不动产质,银行贷款取代;其用益功能亦可由租赁,买回合同取代。3,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出典现象已十分稀少,典权制度趋向式微,保留典权已无意义。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
(一),心理因素于立法时是一个不应忽略的因素。
首先,中华民族情感中历来就有(即使现在也不曾遗弃)故土难离,落叶归根情结。现在我国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农民进城务工,本市公民到外省市做生意及出国等现象越来越稀松平常。倘若他们想保留自己的房屋待回乡养老时用,出典不可不谓是一个好的选择。其次,对私有财产的重视和固守是一种普遍的心理。虽然现在市场经济发达,人民观念有很大变化,不再视出卖不动产为对不起祖宗的羞耻之事。但是,不动产毕竟价值很大,是人们生存的十分重要的物质基础,对它的所有权的有无,对人的心理影响有很大的不同。“出典”而非“卖掉”,出典人的心理上会多一些安慰,感情上更易接受.
(二),典权具有融资及用益双重经济效用,同时于用益方面又体现着双重用益性价值,是最大限度发挥物的价值潜力的重要手段。
首先,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典权人可取得典物的使用收益,典价的担保和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出典人可保有典物的所有权而同时获得相当与买价的资金运用,以此,发挥了典物的双重经济效用。其次,典权人处于近乎所有人的地位,可依其意思以任何方式对典物使用收益,亦可出租典物,转让典权,于典权上设定抵押担保;出典人因仍为典物的所有人,可转让典物,于典物上设定抵押担保,以此,典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的利用。最后,典权制度具有担保抵押,不动产质,银行贷款,租赁,买回合同,买卖等制度所不可取代之处.由此可见,典权制度是促进资金融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一项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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