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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存废之再探讨
时间:2010-05-18 16:24 来源: 点击:

  [摘 要] 作为 中国 传统之一的典权究竟是否要写入中国未来的民法典是现在中国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对主张废除典权制度的说法提出了商榷,从 社会 需求与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两个层面进行讨论,认为新形势下,典权在我国仍具有生命力,主张将典权作为用益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

  [关键词] 典权,肯定说,否定说,存废

  作为中国传统之一的典权究竟是否要写入中国未来的民法典是现在中国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有支持的,也有否定的。就 目前 而言,几位较有名望的民法学者都支持将典权保留,而在立法上,三部物权法草案中都对典权制度作了规定:法工委的草案是将典权规定在了第三编用益物权下专设了第十五章为典权;梁慧星草案中对典权的规定是在第六章中;而王利明草案在第三章用益物权中将第五节规定为典权,可见我国民法典设立典权制度几成定局。但是,仍有许多学者认为典权制度不符合 现代 中国社会形势,反对在民法典中规定典权制度。笔者认为,这些学者对废除典权制度的主张值得商榷。

  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制度,就目前而言是一种习惯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得以确认,除此以外,世界各国目前世界上只有韩国1958年民法典和我国 台湾 地区民法明文确定加以保护。[1]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是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 [2]实际上,典权除了是提供用益外,还具有担保的功能以及融资的功能。对于典权的概念,学理上并无什么分歧,但由于典权自身的特殊属性以及考虑到其繁荣 发展 应用 时期的社会背景,目前存在以下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

  (一)典权制度肯定说之一般理由

  几位较有名望的民法学者都支持将典权保留,而在立法上,三部物权法草案中都已对典权制度作了规定。目前流行的支持保留典权制度的理由一般是以下几点:

  1.典权是我国独特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源远流长,迄今存在,反映了中国物权制度的特色,也符合中国的传统习惯,对于这种反映中国人聪明才智的传统 法律 制度,我们应当加以继承,不能轻言废止。

  2.典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制度,能够同时满足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不动产的需要,和出典人对于资金的需要,此系其他物权如抵押权所不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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