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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10-05-21 17:49 来源: 点击:

  (国函〔1999〕1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渝府文〔199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重庆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工业基地、交通枢纽和贸易口岸。重庆市人均耕地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不足,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类用地矛盾日益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22.73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4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草)18.33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4.13万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7.05万公顷,做到市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204.53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0%;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0平方公里以内。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市中心区和近郊区,要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蔬菜及其他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保护和建设;三峡移民开发地区,要安排好移民安置用地,大力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园地生产率,加快防护林建设,防治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其他郊县,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陡坡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合理开发利用山地资源。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市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实作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重庆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9年09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09月22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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