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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
时间:2010-05-21 17:49 来源: 点击:

  (浙土资厅函〔2007〕739号)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请示》(嘉土资〔2007〕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围垦区域应事先由当地政府明确其乡镇行政管理归属和界线,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的规定明确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

  浙江省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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