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
时间:2010-05-21 17:49 来源: 点击:次
(浙土资厅函〔2007〕739号)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请示》(嘉土资〔2007〕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围垦区域应事先由当地政府明确其乡镇行政管理归属和界线,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的规定明确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
浙江省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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