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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10-05-21 17:49 来源: 点击:

  (国函〔1999〕9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鄂政文〔1999〕20号)和《关于报请审批<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稿)的再次请示》(鄂政文〔1999〕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湖北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棉油基地,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十分重要。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35.6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67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21.3万公顷耕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7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76.28万公顷,做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00.91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1%。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江汉平原、鄂东沿江平原、鄂北岗地和鄂中丘陵岗地地区,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巩固和发展商品粮棉油生产基地,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东部和西部丘陵山地地区,要加强林地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陡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做好山区资源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9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1999年08月10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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