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和 报道/摄
本报延边讯 昨日上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延吉“4·18超市灭门案”公开宣判,3名抢劫杀害超市业主胡某一家三口的主犯李海龙被判死刑,主犯马向东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犯胡兆军被判有期徒刑13年。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和两名被告人李海龙和马向东的家属表示要上诉。
一句奚落话引发血案
据了解,李海龙(男,21岁)、马向东(男,22岁)和胡兆军(男,21岁)3名被告人是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安镇村人。2007年,他们来到延吉打工。据他们之前供述,在案发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海龙到延吉市北山街的“成永平价商店”想买“茶花”牌香烟,结果超市卖完了,李海龙想到别家去买。这时,超市老板娘杨某看着穿着很不像样子的李海龙不屑地说“没有钱就别装”,受到奚落的李海龙怀恨在心,将此事告知马向东和胡兆军,3人商量后实施报复。
4月18日1时许,李海龙、马向东趁被害人胡某关闭卷帘门时,以购物之名进入商店,二人在佯装付款时持刀威胁业主胡某,并用胶带将胡某及其妻子杨某捆绑,被告人胡兆军拉下商店的卷帘门在外守候。李海龙、马向东在商店及卧室内劫取财物,然后,马向东和胡兆军携带被抢物品和抢来的银行卡到外面的自动取款机取款。这期间,李海龙在商店内又劫取部分美元及人民币后,用尖刀将被捆绑的胡某夫妇捅刺数刀致死,胡某夫妇10岁儿子在卧室内睡觉被惊醒,也被李海龙用刀刺头部、背部数刀致死。
因密码错误,马向东、胡兆军未从胡某夫妇的银行卡中取出钱来,3人只抢劫现金1万元、香烟11盒(价值人民币205元),银行卡两张、手机充值卡10余张。案发后3人当晚潜逃回黑龙江老家,公安机关于2009年5月6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农垦局某农场居民区内将李海龙、马向东、胡兆军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龙、马向东、胡兆军预谋抢劫杀人、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在抢劫过程中用暴力手段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海龙、马向东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胡兆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主犯一审被判死
故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向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兆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家属痛哭失声
听到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当庭鼓掌,被告人李海龙的姐姐当庭痛哭失声,被法警带离了现场。被害人胡某的哥哥说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追究被告的责任。
昨日宣判,李海龙的两个姐姐和马向东的母亲闻讯专程从黑龙江农村赶来。判决后,看着3名被告被法警押走,她们都跪地上号啕大哭。李海龙的姐姐认为,李海龙不可能是一个人杀了胡某三口,他是在有意替他人揽罪,为此她们要上诉。马向东的母亲则认为,马向东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被判死缓量刑过重,为此她也要上诉。胡兆军家属昨天未对判决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