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北京一男子将个人小客车指标出租,半年后,雇佣他人拖车窃取租用人停放在某酒店地下车库的保时捷小型越野车,并配置钥匙使用车辆。2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唐某,男,40岁,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籍,因涉嫌盗窃罪,于6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审。
法院介绍,2019年6月10日7时许,赵某发现自己停在西城区某酒店停车场的白色保时捷小型越野车不见了,查看酒店监控后,发现车于凌晨1时许被人拖走,拖车时,唐某在现场。当赵某向唐某索要车辆时,唐某谎称车辆被法院查扣,拒绝退还。被拖走的车辆系赵某用唐某的购车指标购入。
公诉机关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汽车销售合同显示,2018年7月30日,赵某以60.27万元购买保时捷现款Macan汽车一辆,定金为12万元。同日签订补充协议,其中写明“客户上北京车牌,由于指标问题开票时可能会更改需方,上牌后需提供行驶本照片给卖方”。
北京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显示,唐某向赵某出租自己名下的北京小客车指标,租期从2018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为了证明该车为赵某购买,2018年12月27日,唐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内容是赵某借款给唐某60.27万元,唐某将赵某用唐某购车指标购买的车辆抵押给赵某,将车辆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赵某保管。
庭审中,唐某的辩护人提到,唐某与赵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唐某借给赵某70万元,赵某没有还钱。但根据赵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银行账户明细,唐某与赵某、邓某之间没有经济纠纷。
此外,唐某将自己的小客车指标借给赵某购车,购车款由赵某实际支付,所购车辆也由赵某实际占有,为赵某的合法财产。唐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赵某的车辆拖走,当赵某索要车辆时,唐某拒不返还,其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赵某车辆的主观故意。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西城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上诉期内,唐某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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