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这7起案件中有3起是刑事案件,而这3起都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更值得关注的是,这3起案件的被告人都被判处了极刑——死刑。
对此,最高法表示,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8975件,惩处罪犯29787人。对其中罪行严重、恶劣者,该重判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养奸。
可以说,这是照向未成年人的法律阳光,也是对不法者的铁血亮剑,对于丧尽天良者的“霹雳手段”。
先来看一下这3起死刑案。第一起,何某为达到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的目的,使用诱骗、劫持手段,将3名幼女拘禁在出租房内,多次对她们实施奸淫,甚至还拍摄她们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并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强迫3名被害人卖淫。
第二起,被告人赵某某和李某,采取殴打、恐吓、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25名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其中幼女有14人19起。
第三起,被告人王某以强制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明知多名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先后对14名被害人实施奸淫23次,其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11人。
哪怕案情的介绍被压缩成短短几十个字,这背后的黑暗仍显得那么沉重,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极限。仅仅8周岁的幼女,居然被何某关押、性侵、被拍裸照、被逼卖淫,小小年纪遭遇了何等的创伤?一个案件中,动辄十几个幼女遭到性侵的事实也让人不禁扼腕。这并不是一串冰冷的数字,每一个幼女都是家里的掌上明珠,她们本不该遭受如此的摧残,她们的豆蔻年华也不该被施加如此惨痛的记忆。
这样肆无忌惮对于幼女的摧残,已经超出了人类行为的底线,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道德上的谴责。
值得关注的是,这3起案件都没有所谓的“闹出人命来”,没有女孩在这些案件中死亡或者受到重伤。但是,法院依然毫不犹豫地作出死刑判决。最高法点明了这3起死刑案例的意义:“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其罪行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行为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主观动机极其卑劣”。
在强调“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司法大背景之下,最高法要求对这3起严重性侵幼女的案件坚决适用死刑,无疑是“以案说法”,树立了对未成年实施特殊保护的司法标杆。
时代变了,社会观念在改变,正义的天平永远需要不断校正准星,才能让司法正义跟上时代和人心。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容忍度就越低。全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共识已经达成,朴素的正义诉求也必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
这次最高法通过这3起性侵幼女、“非命案”的死刑判决,回应了民间强烈诉求,震慑了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那些用最卑劣的方式摧残未成年人,突破人类道德底线的恶行,人民法院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这些适用极刑的典型案例,最终提升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观念水位,树立起了一根不容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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