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卖口罩”诈骗、哄抬物价 新疆阿克苏宣判两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
中新网乌鲁木齐2月18日电(王小军 唐华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紧缺,一些不法之徒竟视其为“发财”之道,铤而走险。18日,记者从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获悉,阿克苏地区宣判两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
疫情发生以来,阿克苏地区两级公检法机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制售假冒抗疫物资、涉疫诈骗、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赵威提醒,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只有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以下两个案例是阿克苏地区审结的首批涉疫情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同时也严正警告企图利用此次疫情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但凡越过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被判8个月
1月28日,被告人卢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本人所在微信群发布销售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对向其咨询的张某等人谎称自己有医用口罩可以售卖,骗取张某等12人向其转账14190元。
1月29日,阿克苏市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张某报案,于2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卢某抓获归案,并移送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月14日,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法院立案受理,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判了阿克苏地区首例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被告人卢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并将违法所得分别退赔受害人。
庭审中,卢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主动上交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等情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
案例二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违法犯罪
2月5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存在哄抬消毒液价格的情况,随即将此线索移交至阿克苏市公安局查处。
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民警侦查发现,2月1日凌晨,阿克苏市民赵某某通过微信加入了“物业交流群”,该群内成员均为阿克苏市物业公司人员。他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称:自己有渠道能采购大量消毒液原液,每公斤20元,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当即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订购消毒液,并支付了货款。
2月3日,赵某某在打听到地区慈善协会多渠道购进大量消毒液的消息后,当即与地区慈善协会负责人王某某取得联系,谎称其需要大量消毒液给自己的物业公司使用,若有剩余将捐赠。随即,地区慈善协会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将1.3吨消毒液出售给赵某某,收益的2600元继续当做慈善资金。
购进消毒液后,赵某某于2月4日雇佣刘某某驾驶车辆将消毒液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配送给了阿克苏市的24家物业公司,扣除赵某某必要的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赵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1450元。2月6日,阿克苏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2月14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宣判了这起哄抬防疫物资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非法获利21450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主动上交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其非法所得2145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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