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两名刑警走出了看守所。他们已失去自由两年零五个月,在第三次一审判决之前,他们获得取保候审。
此前,他们侦办一宗诈骗案,嫌犯最终被异地政法部门释放,作为办案人的他们反而失去了自由。
河北省张家口市政法系统成为他们的转折点——邯郸县警方调查的诈骗案被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接手,接手当天和次日,两名犯罪嫌疑人都被取保候审。紧接着,两名邯郸警察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执行者却是异地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他们被送上被告席,但开庭的桥东区人民法院,当时并未获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些略显特殊的异地介入,与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的一份协调、督办通知有关。当年的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是今年4月被宣布“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张越。有媒体报道称张越插手了此案,有河北政法人士也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陈述了这一点。但记者无法联系上张越核实。
2014年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办案刑警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不过,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理由分别是“审判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今年5月底的第三次一审之后,新的判决结果备受关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两诈骗案嫌犯自称花500万元运作项目
让邯郸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中队长刘延波和侦查员孙盟盟失去自由的,是他们2011年起侦办的一宗诈骗案。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30日的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邯郸的一名赵姓商人,二人向其谎称孙某某曾是黑龙江省公安厅三处处长、国家安全部远东情报站站长,为厅局级干部,谎称能运作购买海南海钢集团全部贫矿石项目。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杜某某原系邯郸市人大代表。来自政法系统的消息显示,孙某某原是某疗养院保安。
起诉书称,赵姓商人在二人诱骗下同意投资该项目,2008年7月,杜某某向该商人索要购买项目的前期运作费,赵于当月向杜某某转款150万元。
两个月后,杜、孙以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事业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单位负责与海钢集团签订购买贫矿石项目。
事情随后起了波澜:按起诉书的说法,2009年1月,这家事业单位通知孙某某可与海钢集团签订合同,但孙某某以不能与该集团签订全部贫矿石合同为由拒绝出面。
此后,一部分贫矿石被另外3家公司“捷足先登”。也就是说,购买所有的贫矿石已不可能。
起诉书称,赵姓商人没有被如实告知以上情况,杜、孙则对其谎称,如不继续给资金,项目肯定跑不成,之前投入的资金也收不回。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取的一份判决书认定,杜某某、孙某某陆续向赵姓商人索要了526万元,然而,在新成立的公司开始运作后,赵姓商人听说孙某某、杜某某运作项目在北京某事业单位的实际支出仅为120万元。
2011年9月3日,赵姓商人向邯郸县公安局报案,称二人涉嫌诈骗其300余万元。
此时,在公司内部,赵姓商人持股52.2%,孙某某、杜某某分别持股18%、10.2%。这家公司2009年12月与海钢集团签订了3年的购买贫矿石合同。这与原先的计划相差甚远。
2011年10月16日,邯郸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对杜某某、孙某某网上追逃。5天后,两人归案,10月28日,邯郸县公安局决定对二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3月16日,邯郸县公安局对孙某某执行逮捕。起诉书显示,孙某某在索要的526万元中获得了235万元,自称131万元用于跑项目花费、104万元占为己有。
起诉书认定,孙某某伪造身份、隐瞒事实真相,诈骗赵姓商人104万元,涉嫌诈骗罪。此后,邯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孙某某案。
几经辗转,另案处理的杜某某同样被羁押于看守所。
外地办案单位当天接案、当天释放犯罪嫌疑人
如果邯郸县公安局继续侦办,杜某某案或将被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10日的一封协调、督办通知,让这两起诈骗案迅速脱离邯郸政法系统的管辖。
这封发往邯郸市委政法委、张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的通知称,经河北省公安厅指定,杜某某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区分局管辖;经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指定,孙某某案由宣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通知要求,前述单位要协调、督导有关政法部门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也就是说,留给各方的协调时间只有两天。
此前,10月30日,河北省公安厅已经作出决定,由宣化区警方管辖杜某某案。至于孙某某案,同一天,河北省高院指定由宣化区法院审理,两天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也要求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名了解内情的河北政法系统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11月12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邯郸,“当晚,宣化公安在邯郸就把杜某某放了,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参与案件移交的一名民警也向记者陈述了类似说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取的内部登记资料载明,杜某某的出所日期为11月12日23时45分,流向是宣化区公安分局。另一名经办人员的工作笔记显示,当天,邯郸县公安局将案卷移交。
“按正常的办案流程,宣化公安要先调查犯罪嫌疑人构不构成犯罪,案件应该经过刑警队、公安局法制部门、局长办公会。怎么局领导还在张家口,过来的人就在邯郸把犯罪嫌疑人放了?”前述政法人士表示不解,放人的时候,邯郸县公安局的案卷才刚刚移交,“一天之内,宣化公安肯定还没来得及阅卷”。
2016年6月2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当时前往邯郸的一名宣化区警察。他表示,去接案是接受领导指令,其他细节不便透露。
孙某某则在次日被释放。《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载明,他的释放原因是“取保候审”,决定或批准单位为“宣化区检察院”,批准时间是2013年11月13日,承办人为该院两名公诉科检察官。同一天,邯郸县公安局出具了《释放通知书》。
有河北政法人士称,略显特殊的案件移交,依靠的是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协调。彼时,担任该省政法委书记的是如今已落马的张越。
案件移交到宣化区之后,孙某某、杜某某先后彻底告别了刑事诉讼程序。
对于孙某某案,2014年4月15日,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邯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前述政法人士透露,邯郸县公安局曾接到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但认为案件已指定宣化公安管辖,自己已无侦查权,故未补充侦查。
杜某某案则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在当年5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撤销案件。
异地法院未获管辖权就开庭审判原办案刑警
事情随后陡转:两名犯罪嫌疑人走出看守所的一个月后,此前侦办该案件的两名刑警刘延波、孙盟盟却失去了自由。
调查这两名刑警的,正是接手诈骗案的张家口政法系统。2013年12月5日、6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先后对二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3月27日,该院向桥东区法院指控称,刘延波涉嫌滥用职权罪,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二人被指控滥用职权罪的原因之一,系检方认定邯郸警方对孙某某、杜某某案无管辖权,且在侦查期间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正确使用执法办案系统的要求》将案件网上流转。
辩护律师认为,邯郸县公安局有权管辖前述诈骗案,“给杜某某、孙某某转账的时候,赵姓商人之妻分3笔通过中间人将500万元打给了杜某某,其中,有350万是通过位于邯郸县的银行转账的,所以在邯郸县公安局报了案”。
记者查阅有关判决,证实了转账地点的说法。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1年5月实施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这三类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又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
在涉案刑警的辩护律师看来,存在管辖权问题的,反而是桥东区法院和检察院。
“桥东区法院的审理是‘先上车、后买票’。”辩护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14年7月4日,河北省高院才指定桥东区法院管辖刘延波、孙盟盟案,然而,桥东区法院已于当年3月27日受理该案并在当天决定对两人逮捕,案件也在5月中旬开庭审理了。
对于管辖权的问题,桥东区法院有关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接受采访需要正式程序。
2014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零6个月、6年。
当年12月,张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辩护律师称,首次开庭时,案卷中也无河北省检察院指定桥东区检察院管辖的决定书,“该决定书是桥东区检察院侦办本案的唯一合法依据,未附卷显然不合逻辑”。律师上午开庭时要求公诉人出示该决定书,公诉人下午出示,并称来源于张家口市检察院的初查卷。
事实上,2013年10月22日,在河北省公安、法院、检察院指定宣化区有关政法部门管辖杜某某、孙某某诈骗案的一周之前,张家口市检察院就已与邯郸刑警的未来产生交集。该院反渎局收到了河北省检察院反渎局指挥中心的明传电报,内容为杜某某的代理律师向河北省委政法委递交的“关于邯郸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反映材料”。
刘延波的家属告诉记者,庭审时,刘延波当庭多次称曾被告知案件是由张越协调的。
张家口市中院就刑警案两次发回重审
2015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第二次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5年。与上一次一审判决相比,此番罪名不变,但量刑更轻。
至于检方对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桥东区法院再次不予支持。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刘延波被认定滥用职权罪,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和赵姓商人签订的一份协议有关。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在孙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刘延波多次对其暗示、威胁,并带着赵姓商人的代表进入监视居住场所,与其商谈与案件无关的经济纠纷。2011年12月29日,孙与赵在监视居住地签订了协议,约定孙偿还公司1700万元、将18%股份无偿转让给赵姓商人等事项。
判决称,2012年1月19日,刘延波、孙盟盟等人带孙某某和赵姓商人前往海南,冻结了孙的490万元定期存单,孙某某当场将104万元汇入孙盟盟的个人账户,396万元则汇给了赵姓商人。两个月后,孙某某与赵姓商人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在判决书中,396万元与18%的股权成为刘延波滥用职权给孙某某造成的损失。孙、赵的协议,也被指系孙在公安人员在场、受胁迫的情况下为换取人身自由而签订的。
然而,2016年2月,张家口市中院二审认定,“刘延波是否给孙某某造成396万元以及18%股权损失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辩护律师称,目前,证明刘延波暗示、威胁孙某某及插手经济纠纷的证据,“仅有孙某某的口供,而孙属于诈骗案嫌疑人,与办案人刘延波是对立关系,且是孤证”。
对此,记者6月26日晚致电孙某某、杜某某试图核实情况,均无人接听。
在海南汇入孙盟盟个人银行账户的104万元,则成为他被指控挪用公款罪的导火索。按照判决的说法,后来,2012年2月至6月,孙盟盟将其中103万元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盈利10597.05元。
2012年11月,孙盟盟把104万元案款上交至邯郸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专户。判决称,孙盟盟担心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败露,2013年10月14日将理财盈利及存款利息上交。
“孙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本金、利息一分钱都没使用,且案发前已全部上交。”孙盟盟的律师辩解说,104万元只是依据领导指令而由孙盟盟暂时保管,资金的多次操作则系银行工作人员在利用孙盟盟不懂理财、频繁操作以完成银行储蓄任务进行的。
对此,桥东区法院第二次一审时认为,孙盟盟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多次办理申购、赎回理财业务,获利动机明显;他将上述款项用于理财,并没向直接领导汇报;当得知有人举报后,其仅将本金上交,理财收益及利息直到检察院初查时才在领导敦促下上交。
今年5月,桥东区法院已对两刑警案进行第三次一审,尚未宣判。6月26日,二人获取保候审。
在辩护律师看来,最初的杜某某、孙某某诈骗案不能不了了之,“孙某某在讯问笔录中承认将500万用于送礼、请客等高消费,运作国企项目。若所言是真,涉嫌行贿;如是假,涉嫌诈骗”,“赵姓商人的巨额资金,又由谁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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