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新民网】今年3月,陈先生向警方报案称,其雇佣的保姆刘玲盗窃其家中财物,现去向不明。目前,犯罪嫌疑人刘玲已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让陈先生想不到的是,刘玲自2015年6月起在陈先生家中多次行窃,数额近10万余元。
2014年6月,陈先生雇佣刘玲在其住处做保姆,主要负责打扫卫生、烧饭等家务工作。陈先生看刘玲为人老实本分,做事也认真细致,对其颇为满意,两年以来任用至今。
至今年3月初起,陈先生发现自己放在家中的包内频繁少钱,遂开始怀疑是家中保姆刘玲动了手脚。3月24日早上,陈先生故意在包内放了1.15万元现金,想试探一下刘玲。等其洗完澡回房间,再次清点包内现金时,发现少了3500元。此时陈先生总算明白了,便质问刘玲钱的去向。心虚之下,刘玲承认了自己的偷窃行为,并同时坦白前一天也偷了7300元,随即从自己卧室的床垫下和枕头套内拿出所窃现金,还给陈先生。陈先生念在刘玲两年来做事向来本分,也没立即报警,只是让其交还家中钥匙,再择时商谈解决此事。而之后,陈先生再也没有联系到刘玲,才最终报警。
警方立案后,刘玲经家属规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供述称,其于2015年6月起,多次进入雇主卧室,窃取钱包内的现金,除一部分日常开销外,其余存进其本人建设银行卡内,共计近10万元。而粗心的陈先生,因有携带大量现金的习惯,一直没有注意,直到3月初才发现自己被窃的事实。
日前,刘玲因涉嫌盗窃罪,被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刘玲的家人后退赔了刘玲窃得的钱款,也得到了陈先生的谅解,但其毕竟是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仍不能免于法定的刑罚。检察官在此提醒,生财有道,切莫贪图一时的利益去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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