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药神案”被告林永祥的辩护律师葛绍山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他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永祥上诉案“延后”判决,于12月1日之后作出判决。
他的这一请求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新法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按假药论处”的境外真药(境外合法上市药品)将不再认定为“假药”。
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印度版抗癌药,销售至内地。
该案件被称为连云港版“药神案”。2018年7月13日,连云港市食药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按假药论处’,不是假药,和‘假药’是两个概念。”
葛绍山在前述申请书中同时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永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求依法对涉案药品的来源、成份、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补证。
2018年8月31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据连云港中院微信公众号当天发布的消息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香港居民林永祥通过印度人ANKIT等人购进的药物包括印度版的“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称“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称“多吉美”)等抗癌药。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照现行《药品管理法》,按假药论处。
一审公开宣判后,林永祥当庭表示上诉。
时隔近一年,2019年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律删除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于在国内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在国内没有“合法外衣”、在国内“尚未合法化”的境外真药(境外合法上市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对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处罚也大大减轻。相关条款显示,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且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相关行为,可以免于处罚。
林永祥的辩护律师葛绍山告诉澎湃新闻,根据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林永祥经手的涉案药品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就进口的真药,不再按假药论处。这对其定罪量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转折。
葛绍山表示,林永祥在香港具备相关经销资质,他的行为在香港并不违法;林永祥仅是前述印度版抗癌药的“中转”,每盒药物仅有3美元的佣金,而林永祥的行为不仅未造成严重后果,反而让广大患者得到了廉价的延续生命的药物;对于林永祥的涉案金额,一审法院依据林永祥与其他人之间的银行流水简单相加,得出350余万元的销售金额,并未对其中代购、借款和生意合作的款项进行扣减。
2019年5月20日,江苏高院在连云港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律师对林永祥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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