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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玩忽悠,有人把自己玩“罪”了
时间:2019-07-06 16:5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离职后,邹云(化名)把原公司告了,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各项费用近27万元。计算依据来自她提交的一份《工资证明》,写明自己“月平均工资5万元”。公司方则称:“公司董事长月薪才4万元,我们怎么可能给她出具月薪5万元的收入证明呢?”

  最后,法院根据《入职审批表》《员工信息情况登记表》和银行对账单等认定,邹云的月薪为2.5万元。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邹云还涉及学历造假。“入职登记表上写自己毕业于北京某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但其提交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上都显示,其专业是心理学。”邹云27万元的赔偿诉求被法院驳回。



“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不诚信的现象颇为常见,企业和劳动者都可能成为不诚信主体。”该案主审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姚岚说,法庭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无中生有”“颠倒黑白”……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工人竟同时在两个工地“出勤”

  有的劳动者是法院的“常客”,每次诉讼索赔数额不大,但多次求职,多次辞职,多次诉讼,以此“牟利”。

  法官告诉记者,有劳动者“从入职一直到离职,就各种录音、照相取证。这太反常了,正常劳动者不会这样。”

  也有的劳动者因举证能力有限,伪造证据。

  2017年1月,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共32起的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

  32份起诉状上列明的被告为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原告均称自己是受该公司派遣的工人,在鄞州某建筑工地进行施工,直至项目结束该公司拖欠了各工人工资几万元至二十几万元不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60万余元。各原告的诉请除了金额差异外,诉状内容均相似。

  不过,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了疑点:起诉状均非工人本人签名,其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单并非原始材料,系班组长徐某事后补写。更加蹊跷的是,在同一时段,有部分工人在相距几公里的两处工地竟然都出现了考勤记录。

  事后,法院经审理查明,班组长徐某指使他人伪造多名工人的考勤表、工资单,捏造上述工人工资未结清的事实,后使用相关伪证先申请劳动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徐某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还有的劳动者制造大量“循环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劳动报酬。

  “利用这一规定,有的劳动者离职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向原用人单位索要一次工资报酬。”姚岚说,“还有的劳动者突然起诉原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存续,索要停工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结果一查发现,劳动者已经入职新的单位了。”

  花15元诉讼费,至少能拖两三年

  不诚信行为并非仅出现在某些劳动者,一些用人单位也试图以此规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用人单位设立关联公司,甚至使用同一办公场地,让劳动者与多家公司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便推出没有实际清偿能力的空壳公司应诉。

  去年5月朝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子,涉及一名劳动者和4家公司主体。

  刘涵(化名)与北京智某体育产业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最后法院追加了其他3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几家公司名称中均有“智某”。

  刘涵说,自己先是与浙江智某车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应公司要求在合同到期后,与北京智某体育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这期间,我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均未发生变化。”

  法院查明,这4家“智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最后认定几家公司为关联公司。

  “一些单位混淆用工主体,往往让劳动者维权时‘蒙圈’,陷入不知道该告谁的尴尬。”姚岚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过劳动争议诉讼诚信缺失现象分析。民三庭庭长刘东民称,“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严重失衡,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诉讼优势。一方面因为掌握着充分的管理资料可进行充分举证,另一方面又可从事一些妨碍法院正常审理的活动。”

  在审理案件中,大兴法院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委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恶意利用诉讼权利,在仲裁结束后又提起诉讼,阻止仲裁裁决生效。

  法官告诉记者,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很常见。部分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拒绝调解,即使对明知必败无疑的案件,也一定要将“一裁二审”程序全部走完。有用人单位甚至直言,“我就花15元诉讼费,能从一审一直耗到执行,至少能拖两三年。”

  “只有好的制度是最可信的”

  目前,在我国许多法院打官司,都会收到一份诚信诉讼告知书和诚信诉讼承诺书。从立案到诉讼过程中,法官都会提醒诉讼参与人遵守诚信诉讼义务。

  即便如此,不诚信诉讼的违法成本还是偏低。记者了解到,依据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严重程度,法院会分别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训诫的方式最为普遍,震慑力度偏轻。

  此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较少。起诉条件低、立案审查宽松,诉讼费用极低,这导致一些当事人不认真对待诉讼。

  “降低诉讼费本是为了更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意图使每个劳动者都能打得起官司。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一方面使用人单位拖延诉讼的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也为个别劳动者滥用诉权、采取恶意诉讼进行索赔开了方便之门。”姚岚说。

  不过,已有法院在探索惩治不诚信诉讼制度上迈出了一步。

  今年6月,浙江余姚法院发布浙江首个不诚信诉讼“黑名单”,14人上榜被曝光。“榜单”显示,不诚信诉讼“四宗罪”包括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恶意隐瞒事实和故意错误提供或不提供对方当事人联系方式。上榜的14人均被采取了罚款或司法拘留措施。

  在审判实际中,某些单位的用人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机会。刘东民表示,一些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尤其是对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迫于用工成本高昂的压力,难以做到依法规范用工,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了伏笔。

  “规范用工是关键。”姚岚表示,比如企业要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订立和解除劳动关系时都要按规定按程序进行,“只有好的制度是最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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