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警务常识>
男子高速上逆行33公里 称车自己飘起来控制不住
时间:2018-10-27 19:1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25日中午12时07分,四川高速交警六支队三大队接到报警称,一辆川T牌照的灰色标致小车在雅西高速石棉往汉源方向车道上逆行。警方随即安排3组警力布控拦截:一组为巡逻组,二组为拦截组,三组为机动组。

  12时19分许,巡逻组巡查至石棉隧道附近时,发现该车沿小客车道一路逆行而来。民警利用车载警报器和喊话器示意其靠边停车,但该小车并未减速靠边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巡逻民警随即记下其车牌号川T**620,通知拦截组和机动组。

  接到信息后,后方民警迅速查询,并拨打该车注册登记的车主联系方式,恰好车主正是当时该车驾驶员余某。于是,民警责令其立即安全停靠应急车道,等待巡逻民警赶来处置。然而,余某没有听从指令,继续驾车向前逆行。

  12时24分许,民警接到监控中心通报,逆行车没有在石棉收费站下站。守候在前方约4公里处的机动组立即出动,往石棉方向巡查并寻找安全位置,设置隔离区域进行布控拦截。12时27分许,在鸡公山隧道口附近,民警最终成功将逆行车辆安全截停。

点击进入下一页

余某驾车逆行近33公里,经过了5个隧道。高速交警供图

  处罚

  证据确凿 被罚200元扣12分

  经查,余某于上午11时57分从汉源南收费站上高速,然后一路逆行至鸡公山隧道口附近被截停,全程近33公里,通过了5座隧道。据沿途监控画面显示和余某自己交代,途中险象环生,多次险些与正常行驶车辆迎面相撞。

  逆行全程近33公里,且两次拒绝民警指令,余某为何一意孤行?民警对其进行了毒检和呼气式酒精测试,但检测结果排除了余某毒驾、酒驾嫌疑。难道是对路况不熟?经查,余某是石棉本地人,在汉源有朋友,经常开车往返,对路况也比较熟悉。

  面对民警询问,余某的回答让人啼笑皆非:“车自己就飘起来了,控制不住……不知为什么就走错了。”尽管民警反复询问,但余某拒不交代真实原由,只用“莫名其妙”的方式搪塞民警。

  但铁证如山,其交通违法行为确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余某因在高速公路上逆行,被警方处以罚款200元、驾照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点击进入下一页

巡逻民警喊话后,余某仍继续逆行。(警车行车记录仪拍摄)

  辩解

  上高速走错了道 不敢调头只能往前走

  26日下午,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了余某。26岁的他是石棉县宰羊乡人,平时经营一家小餐馆,领取C1驾照已6年多了。他说,自己当天到汉源见朋友,返回时从汉源南收费站上了高速,“因为怕上错高速,我还问了发卡的工作人员,对方说是往石棉方向的入口。”

  据高速交警介绍,雅西高速在汉源有两个收费站,汉源北站只能前往雅安、成都方向,汉源南站只能前往石棉、西昌方向。也就是说,余某进对了站,却走错了道,开上了石棉方向过来的车辆下站的匝道,然后一路逆行进入了石棉往雅安方向的高速公路主线。

  “上去没好远,就发现不对劲,咋个对面有车来,还朝我闪灯、按喇叭?”余某意识到自己逆行了,“我想过调头回去,但想起高速上不能调头,没办法只能一直往前开。”他还承认,听到了巡逻民警喊他停车,也接到了后来民警要求他停车的电话,“但路上不断有车,我没办法靠边,只有继续开,但我减了速。”

  余某事后回忆,“当时还是害怕。我儿子才3岁。”他回家后,向家人说了此事,“他们都喊我以后要慢点。”余某说,自己以后会更注意,一定不能走错道,万一再走错了,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马上把车停靠到应急车道上,在前方设置好警示标志,然后立即报警处理,“这是后来民警教我的,我都记住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记者丁伟李昕锋

  律师说法驾驶员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丁伟李昕锋)10月26日凌晨,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率先报道“男子雅西高速逆行33公里”一事后,引发读者和网友关注。有读者和网友认为,罚款200元、驾照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太轻,驾车逆行男子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且在被交警警告之后仍不停止,而是继续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其主观上应已具备《刑法》中的“主观故意”或者“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其行为对在高速路上行驶的不特定的人具有非常大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还有读者和网友认为,余某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朱界平对此分析说,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指: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基于罪行法定原则,因未将余某涉及的该种情形列入危险驾驶罪,因此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