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公司高层 一副总贪污获刑
涉案金额达280余万元 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判11年半
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副总经理的韩某,为了一己私利,先是引导决策层作出错误判断,后又使公司与内部员工成立的公司签订合同,让对方赚取高额利润,最后几人再平分资金,侵吞公司财物。3年间,韩某非法牟利达280余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内部人承揽公司业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在2010年至2013年间担任中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媒资开发部。陶某为媒资开发部经理,徐某、张某为媒资开发部副经理。
2010年,中视国际音像资料馆开展特藏预处理和常规预处理,对磁带进行整理编目,并将这两项业务交给中视实业媒资部开展。因开展这项工作需要一些老旧机型设备,中视实业没有这些设备,经媒资开发部建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采用租赁设备的方式。陶某、徐某、张某共同商议由其三人成立一家公司承接中视实业设备租赁业务,共同赚取利润。三人将上述想法向韩某说明,韩某作为合同审批人,同意在今后的设备租赁过程中予以关照,并商议四人平分利润。
2011年初,因徐某、陶某、张某三人设立新公司的手续未办理完毕,徐某通过挂靠龙科盛达公司的方式与中视实业公司签订了两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126万余元,徐某、张某出资10余万元购买了开展业务需要的设备。
四人均分上千万巨款
2011年4月,徐某的同学刘某、张某的同学尹某作为挂名股东成立了新视科广公司。此后,该公司与中视实业公司共签订了8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新视科广公司合同签字人为徐某的妻弟康某。此期间,经徐某、陶某、张某商议,考虑到韩某是公司领导,为了保证新视科广公司与中视实业公司开展业务更加顺畅,在平分利润的基础上,每年再多给予韩某15万元。三年间,韩某收到利润款283万元,徐某、陶某、张某各分到利润款238万元。
2014年7月8日,侦查人员在调查韩某涉嫌贪污的线索过程中,发现其妻子于某账户曾收到徐某的大额汇款。经讯问,韩某主动交代了本案事实。2016年2月23日,侦查人员通过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告知韩某于次日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次日,韩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所得赃款283万元。在审理阶段,徐某、陶某、张某共同退赔676万元。
构成贪污被从轻判罚
法院认为,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韩某等人具有维护公司利益,正确作出决策的义务,而从韩某的供述及内部审批文件等证据可看出,其为了私利,引导公司决策层作出错误判断,采用租赁而非购买设备的方式,人为增加了公司经营成本。其次,韩某等人进一步通过控制租赁价格,使新视科广公司与中视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赚取高额利润。最后,韩某等人将自己公司所得利润平分,达到了个人侵吞公司财物的最终目的。
综上,韩某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公共财物的贪污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鉴于韩某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缴自己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法院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50万元,并责令韩某与徐某、陶某、张某继续共同退赔38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中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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