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原村支书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高某在村里承租的大院断水断电、门前挖沟、房屋拆毁,并向承租者索要50万元,在拿到钱后,才恢复了大院秩序。此外,张某还利用组织党员去云南旅游的机会向旅行社索取回扣2万元。近日,北京二中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半。
张某供述称,他2010年开始任村书记,高某在村里租地,记不清在哪一年,高某的大院盖了违建的房子,他让高某拆了,但高某不拆,于是他带人在高某的大院门口用挖掘机挖了条大沟,拆了他几间违章盖的房子。他忘了当时是否给高某的大院断过电,也忘了后来让谁填的沟。他挖沟就是想让高某尽快把违建拆了。张某称没有收过高某的钱。
高某则称,张某当上村长后,一到过年过节,就将大院停水停电,导致大院内的租户和做生意的人无法生活、经营。他为此找过张某,张某就暗示给钱。后来这就成了潜规则,只要一停水停电,他就给张某送钱。他租的院子后面有十多亩树林,张某为完成东小口镇的绿化任务,想霸占这片树林,但他没同意。后来张某把大院的电停了,又带人开着挖掘机在大院门前挖了大沟,并把大院的电缆挖断了,拆了大院门口的三间平房。后来张某的手下朱某来找他,说如果给50万这事就算平了,他就给了朱某50万,第二天张某就给大院送电了,还把大院门前的沟也填平了。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0年4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刘某报名旅行社旅游团,组织村里的党员赴云南旅游。其间,张某通过刘某向旅行社索取回扣共计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款或在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3年6个月,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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