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验收科科长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辖区内的消防建设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收受所谓的“感谢费”和“慰问金”,共计1.7万元。案发后,徐某将全部赃款上缴。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
现年37岁的徐某原是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验收科科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徐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验收科科长,作为主责承办人或者科室审核人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的职务便利,收受消防建设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的刘某、陈某、马某以“感谢费”、“慰问金”等名义给予的现金共计1.7万元。
2014年8月12日,徐某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某上缴赃款1.7万元。
在庭审中,徐某对指控无异议。
海淀法院认为,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罪行,且退赔了全部赃款,故对其从轻处罚。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扣押的1.7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上诉。
徐某提出,马某给予的1万元,是在他住院期间的礼节性往来,并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他收受刘某给予的2000元,陈某给予的5000元,并没为他们两人谋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徐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徐某收受马某的1万元不构成犯罪,其对收受刘某、陈某贿赂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徐某工作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其家庭困难,请求二审法院对徐某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马某、刘某、陈某的证言证明,3人在给予徐某上述钱款前后,均分别请托徐某为企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帮助,并为此给予徐某钱款。
徐某明知马某等3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权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视为承诺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其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其行为具有钱权交易的本质属性,且徐某为他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性质的认定。
徐某的工作表现及家庭情况,不属于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原判根据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考虑到徐某具有能够如实供述、退赔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裁量的刑罚并无不当,因此对徐某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中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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