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被控签订虚假协议,以咨询费的名义转出700万元公款为老领导报销、私分128万元公款给三个下属并在参与股票配售时失职致公司损失1.2亿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王廷伟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此案二审正在市高院审理中。
40岁的王廷伟曾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该公司隶属于大型央企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据检方指控,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王廷伟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与多家公司签订虚假协议,以咨询费的名义将700万元公款转出据为己有。同年底,王廷伟擅自以发放“特殊奖金”的名义,将128万元公款私分给该公司副总经理任某、蒋某和总会计师张某3人。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王廷伟在该公司投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A股战略配售以及天房发展股票定向增发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损失1.2亿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廷伟将700万元转出公司账户,已完全脱离了南资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由王廷伟一人控制和使用,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王廷伟安排3位副总以虚假协议的方式套取奖金,故此笔支出在形式及实体上不属于集团公司或南资公司核定绩效年薪或年终奖金的范畴,王廷伟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在投资股票过程中,在未对中间人资质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支付了1.2亿余元咨询费,王廷伟应当承担失职责任。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廷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王廷伟的辩护律师就此案委托高铭暄和赵秉志等五位法学界著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们认为:王廷伟为了发放公司奖励、为领导报销而以支付咨询费的名义从公司套取700万元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私设小金库行为。王廷伟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王廷伟发放奖金的行为,虽然在程序上不符合公司规定,但是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