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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涉嫌传销发展会员42万非法经营7.6亿受审
时间:2008-11-04 17:44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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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河南洛阳市打击非法传销,“林枫”被列入重点名单;同年8月,山西省把林枫服饰列入“山西省传销和变相传销10大典型案例”。今年4月,《中国直销》杂志评选的“2007中国十大传销案”中,“林枫传销案”位列第七位。

  成立公司虚增注册资金,以会员认购产品方式吸引42万余人加入,销售网络覆盖全国26个省市,3年间非法传销经营额达到7.6亿元。近日,2007中国十大传销案之一的“林枫传销案”在荆州沙市区法院开审,主犯邱某等8名被告受审。法庭将择日宣判。

  成立公司发展会员骗钱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8月,孝感人邱某找到刘某商议,两人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服饰公司,采取以发展会员、要求会员以认购产品方式加入。其后,会员通过发展市场销售“彪王”牌西服,形成具有层级关系的网络,网络上层的会员,以下层发展会员的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

  随后不久,邱某以自己投资的一家商贸公司名义投入51万元,刘某个人投入49万元,并邀约骆某等人加入传销经营。

  3次虚增注册资金

  此后,邱某将自己投资的公司,变更为湖北林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并将注册资金虚增到3000万元。

  同时,邱某将与刘某成立的服饰公司,作为商贸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2004年,邱某再次将注册资金虚增到5000万元。在邱某、刘某两人的共同经营下,其邀约的下属成员四处发展会员,在全国进行传销活动。

  为了以直销经营来掩盖传销实质,邱某与刘某再次商定虚假增资4000万元,以达到“直销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2005年5月,在将注册资本变更为9000万元后,邱某自任董事长,刘某则被任命为新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并向商务部申请直销经营权,同时继续在全国进行传销活动。

  为安全接收传销人员汇入的传销资金,隐瞒公司的收入来源,邱某与刘某分别安排其亲属负责传销资金的财务审批、管理及出纳,并先后在银行开设52个私人账户,接收传销组织汇入的传销资金。

  3年非法经营额达7.6亿

  案发后,相关数据鉴定显示,该集团通过组织、经营形成的塔状销售网络,已经覆盖全国26个省市,会员数量为42万余人,销售单次为893778单。

  经司法鉴定检验后确认:该传销犯罪集团在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间,非法经营数额达7.6亿元;2005年1月至2007年8月间,返利总额达5.1亿元;支付货款金额为5000余万元;邱某分得赃款3285万余元,刘某分得赃款394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邱某、刘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骆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销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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