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盗取游戏币获利
夏某原本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平时非常喜欢玩网络游戏。2007年12月,夏某和朋友付某侵入某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数据库,下载程序后成功盗取了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
夏某先按正常手续向指定账号充值5元,然后获得了100个游戏币,随后,夏某以管理员身份登录,在数据库里将100改成10000。夏某等人将所盗的游戏币给网上开店的顾某贩卖。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夏某等人多次侵入网游数据库,共盗取了2476万元游戏币,市面价值为105万元。夏某将盗窃游戏币给其女友贩卖,付某将盗窃游戏币给顾某在网上销售,共获利70余万元,其中夏某、付某各获赃款20万元左右。
是否构成盗窃罪惹争议
顾某分得赃款后,花十多万元买了一辆小轿车,其他赃款用于挥霍,目前在逃。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夏某等人提起公诉。法庭上,夏某等人对所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对盗窃罪名提出异议,夏某辩护律师称,夏某行为并没有构成盗窃罪,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夏某只是侵入数据库中更改了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只能算是网游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这些数据是可以还原的,不能认定为盗窃。
有法律专家表示,虽然游戏币专用于虚拟的网络游戏中,对一般人毫无价值可言,但却是游戏玩家的游戏资本,具有交换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本质上同一般财产无异。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构成条件。
嫌疑人恳请从轻处罚
记者了解到,夏某等3名“黑客”中,有一名是大学生,而夏某是一个酷爱计算机的人,他在看守所期间,让家人给他找计算机方面的书籍,并由律师转交给他看。在庭审结束前,夏某称因一时疏忽导致终身悔恨,他表示愿意主动退赃,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律师称,一般盗窃罪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此次夏某等人被指控盗窃游戏币,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说明量刑上不同于一般的盗窃罪,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一般会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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