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要么结婚要么付钱
1999年7月,不满17岁的秦雯与阿飞建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秦雯怀孕,于是催阿飞赶紧结婚,阿飞却一直不见行动。女儿出生后,阿飞对“结婚”一事仍只字不提。
2007年7月15日,阿飞去看望女儿时,秦雯拿出事先拟好的抚养协议书让他签字。抚养协议书约定:在2007年8月15日之前,要么阿飞娶秦雯为妻,要么女儿归秦雯抚养,但阿飞要一次性给秦雯包括女儿抚养费等在内的费用共计20万元。阿飞最终在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婚事告吹 为女讨抚养费
2007年9月底,见结婚无望,又获悉阿飞有了新女友,秦雯一气之下将阿飞告上法庭,要求阿飞支付女儿20万元抚养费。
针对秦雯的诉求,阿飞称,秦雯对老人有失礼貌是导致双方矛盾加大而不能结婚的主要原因,秦雯应承担责任。而在抚养权未定的情况下,抚养费无从谈起,20万元抚养费也远超铜梁县的抚养费标准。阿飞还称自己签抚养协议时有被要挟的感觉。
秦雯则称,自己为了女儿已辞去工作,早已失去生活来源,签订该协议是为了让女儿生活有保障。
她还否定了阿飞称抚养协议是在受胁迫之时所签的说法。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阿飞先一次性支付女儿5万元抚养费,随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岁为止。秦雯对女儿有抚养权,但要保证阿飞对女儿的探视权。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经法院调解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原告法定代理人秦雯(原告之母)与被告阿飞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但不影响日后原告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上述调解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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