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40岁的何某是沈阳市一家银行的保安人员,干这行已经6年了,算是一名老保安了。每天目睹着数不清的钞票在ATM(自动存取款机)上进进出出,非常眼热。今年3月份,一个罪恶的念头在何某的头脑中产生了。
2008年3月30日一大早,何某进入自己工作的银行。趁银行里的工作人员还没上班,他在更衣室里偷出了ATM机钥匙保管员放在衣柜内的钥匙。接着,他又用遥控器打开ATM机室外的卷帘门,潜入ATM机室,用偷取的钥匙打开ATM机,把存款柜里的5.89万元现金全揣进了兜。得手后,他把现金先装进一个黑色塑料袋中,藏匿在更衣室里,下班后,他把这笔钱分成两半儿,一半儿存进自己的银行卡,另一半儿藏在自家的床底下。
案发20天后,何某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返还给被害单位。日前,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察机关指控何某盗窃金融机构财物且数额巨大,证据真实充分,应以盗窃金融机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原本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承认盗窃事实的何某突然翻供。他解释说,自己床底下和自己银行卡里的钱是最近几年倒腾古玩挣的,不是盗窃所得。但是,何某又不能说清和他做古玩生意的人都是谁。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银行保安盗窃ATM机,为什么是涉嫌“盗窃金融机构罪”?据介绍,“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的行为,如盗窃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等,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银行为方便客户取款而设置的ATM机内的资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因此,盗窃处于营运状态的ATM机内钱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犯此罪盗窃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中,一审法院就是依据上述法条,认为他“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决许霆无期徒刑,重审后被改判5年。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款机出故障,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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