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华是广东惠来县人,今年40岁,被抓前与丈夫在瑶台流动摆卖儿童服装。另一名被告李玉花为广西人,45岁,被抓前与丈夫在新市开店做生意。两名被告在宣判后大喊冤枉,哭叫着不肯离开法庭。两被告人的丈夫坚称妻子无辜,打算再次提起上诉,并认为法院重审后加重被告的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指控:
两人涉嫌盗换美金两万元
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2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玉花、方华在广州市环市中路315号惠州大厦副楼205房,以兑换美元为名,趁被害人GIRALDO GIRALDO SANDRA YANNETH不备之机,使用小面额美元394元调换其美元20000元,骗取被害人美元19604元(折合人民币151654.58元),得手后携款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为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害人称,2007年3月23日中午11时许,她在流花宾馆附近见到兑换外币的人,收下一张名片。第二天中午12时55分,一男二女依约来到其朋友SHARMA的公司找她,拿出15万元人民币,她就将2万美元交对方查验。三人查验完毕后,将美元用红色塑料袋装好还给她,并约定一起到银行办理转款手续。三人离开后她与朋友发现2万美元已被调包为396美元,除最上面的美元是百元面值外,其余都是1元。
一审:
构成诈骗罪方华判三年
2007年3月26日中午,被害人与SHARMA到流花宾馆办事时,在麦当劳见到一名女子,为被告人方华,发现该人正是两天前诈骗她2万美元的三人之一,于是报警将方华抓获。
另一证人为被害人的朋友,他称2007年3月25日,他在流花宾馆门口分别认出了前一天到办公室换钱的一男一女。他跟对方约好到花园酒店门口见面,并告知SHARMA。他认出的这个女人就是李玉花。李玉花见到SHARMA后想逃跑,被二人抓获。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最后判处李玉花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方华有期徒刑三年。
重审:
构成盗窃罪判十年零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玉花提起上诉,方华也在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委托律师提起了上诉。广州中院将此案发回越秀区法院重审。
虽然两名被告均不承认控罪,但法院认为被害人和证人的证言证明两名被告是参与调包的女子,目睹案发经过的被害人及证人是在不同时间、地点分别抓获两名被告,且经查两名被告的手机之间经常有联系,故被害人和证人指控她们合情合理。重审判决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共同构成盗窃罪。两名被告最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
讨论:
“上诉不加刑”是否适用重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第1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刑事案件有三种处理结果,即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而刑事诉讼法第190 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那么,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呢?对此,法律界一直有不同的意见。
暨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杜宝庆认为,按照理论,为了维护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程序至上的理念,“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该同样适用于重审案件。但中国的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点。在司法实践中,将案件发回重审加重刑罚的情况并不少见,从法律实践来看,却又无可挑剔的。这个案件从定性来说,盗窃罪确实比较合适,按照刑法的规定,盗窃10万元以上的起刑就是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为了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为自己审理后不加重刑罚而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是实践中常见的操作。
恰当做法:
二审后再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杜宝庆认为,对于一审罪名不当的案件,更恰当的做法应是二审直接改判不加刑,判决生效后再由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相关案例
在“望京黑煤串案”中落马的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贾秀军,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服判决的贾秀军上诉,北京市二中院认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将此案发回朝阳区法院重审,2007年10月贾秀军在重审中被判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