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受贿10万元判3年缓5年 检察院抗诉量刑轻
时间:2008-08-13 17:17 来源: 点击:次
本报讯(记者/陈球实习生/颜安) 昨日上午,增城市土地腐败系列案的涉案官员之一,增城市国土局原用地科科长黄荣波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据悉,地产开发商梁培堃于2000年间赠与黄荣波价值10万余元的160平方米土地,并告知其将来要请他帮忙办事,黄荣波接受了土地,并在后来帮梁培堃办假的用地证明。即黄荣波为梁培堃办理一宗土地抵押时提供方便,违规出具建设规划许可书等文件,并假证明该地已缴交土地出让金。
一审时,增城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荣波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日前,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起抗诉,认为该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轻,黄荣波的渎职和受贿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牵连犯,不适用牵连犯择一重罪判处的原则,而应适用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另外,检察机关还提出,由于黄荣波伪造证明帮助梁培堃重复抵押获取银行贷款,造成了国家财产4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他还曾于2002年因经济犯罪已被判处过缓刑,故此案不适用缓刑。
黄荣波的辩护人表示,黄荣波的受贿与渎职是联系在一起的,梁培堃的行贿是为了利用黄荣波滥用职权,故牵连犯这一定性应该是准确的。黄荣波虽然造成了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损失的责任不应由黄荣波一人完全承担,黄荣波造假在后,是一种补救行为,而银行批准梁培堃的贷款在先,故银行应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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