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民营公司向基金会借款166万元,董事长把其中一部分投到个人股票账户中,被检方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罪。昨天,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彭某原是重庆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泰能公司)董事长。我市一家电力公司以大溪沟一块土地入股,成为泰能公司的小股东。1997年,泰能公司为了投资成都分公司的度假村项目,在九龙坡区西彭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166万元。该款到账后,彭某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借款划到他的个人账户上,把其中53万元用于炒股。2007年12月13日,警方在海南省将彭某抓获。检方指控彭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彭某当庭表示,借款时,电力公司已经收回土地,不再是泰能公司股东。此后,公司的资金实际上都是他在提供。在动用166万元借款时,董事会实际已经不存在了,根本不存在“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指控,“擅自划款”也不成立。这笔借款是用他的私人别墅作为抵押,而借贷出来的。作为董事长,他有权决定公司资金的用途,而且所借款项在后来确实全部都按借款合同约定,投进了成都分公司的度假村项目。后来,因度假村出现自然灾害,导致大伤元气,才没及时归还借款。但他们一直在不断地想法筹钱还款,至今已还了大部分借款。这完全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彭某的辩护律师也称,彭某是董事长,他在公司的所作所为都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他把钱划到股票账户上,也只是“过”一下,最终都是投在了项目上。彭在2001年被取保候审,按法律规定最多1年就应解除取保候审。而在长达6年时间,彭再次被抓,说明警方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
检察官称,公司的钱只能用于公司,而不能用于任何个人,否则就构成挪用资金。彭把借款划到股票账户和其他私人账户,已经完成了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至于后来再把钱投进项目,只能说是对赃款的处理。鉴于此案有别于其他挪用资金案,并且大部分借款已经偿还,建议法庭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最后,法庭决定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