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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证券3名高管非法吸收存款21亿余元被判刑
时间:2008-04-30 10:58 来源: 点击:

  银川中院近日对宁夏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名高管,涉嫌非法吸收21亿余元公众存款案正式宣判,被告人姜巍、吕莉和马世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宁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宁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股权转让及合并重组,更名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8月,西北证券公司再次变更股权,由深圳北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股权实施重组。重组期间,深圳北融收购团派人参与西北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实行印鉴共管、财务联签。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西北证券公司的股权变更方案。2007年1月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

  自1999年7月至2005年12月,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与机构、自然人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投资国债协议书》和《专项财务顾问合同》等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的方式,承诺保底、固定收益率,名义上是委托理财服务,实质上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1.42亿元,至案发时尚未兑付吸收资金4.33亿元,已造成风险。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故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姜巍、吕莉、马世兵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姜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吕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世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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