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重庆银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梁平县城开发“世纪佳宛”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被告人蔺春及其公司欠下巨额高利贷等债务。为偿还欠款,身为公司法人的蔺春于2005年7月,指使公司会计设立私人账户,然后将销售的房款等收入不进入公司法定账户上。同时,蔺春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将“世纪佳宛”正在违法建设中的北区C1至C7栋以及B区的C2、E2、E3栋房屋,以卖期房的方式与购房户签订认购合同,从中收取购房户的购房款、配套费共计2000余万元。2006年12月底,被告人蔺春又虚构将要在“世纪佳宛”房屋销售中心地址上修建“1号楼”商品房的事实,并找人设计了房屋图纸,然后指使销售人员对外宣传和销售,共计与28户购房户签订了认购合同,从中收取购房款共计268万余元。此外,在工程建设中,被告人蔺春及其公司共收取建筑承包商的工程保证金301万余元,至今未予退还。
被告人蔺春及其公司将收取的上述费用,除去支付承建“世纪佳宛”北区、B区的建筑承包商的部分工程款400余万元外,其余2500余万元在进入私人账户后全部用于归还以往所借的高利贷等欠款,致使该公司在梁平开发的“世纪佳宛”北区、B区的房屋不能修建完成并交付给购房户使用。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蔺春于2007年1月20日潜逃到奉节县境内,并伪造自杀现场后又潜逃到新疆,后被抓获归案。
重庆二中院认为,被告人蔺春身为重庆银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与购房户签订、履行房屋认购等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获取对方当事人共计2500余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蔺春不但是重庆银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是合同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据此,该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