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2岁的王奋,曾是文昌市清澜镇政府的一名干部。因贪污和挪用公款,于1996年被批准逮捕,2000年4月被文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年11月刑满释放。
2004年底,王奋经时任文昌市旅游局局长的张某介绍,认识了海南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谎称自己在文昌市冯坡镇白沙村承包有约700亩的矿质原地,可开采钛矿。取得王某的信任后,王奋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转让该地的开采权。
2005年2月前后,王奋如约收到了该房地产公司交付的180万元合同款。同年5月,经王奋同意,该房地产公司将该地采矿权转让给洋浦某公司。
2005年6月,因王奋没有履行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洋浦某公司要求王奋一个月后退还180万预付款。
为诱骗洋浦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王奋付给其朋友潘某8万元,让潘某在文昌翁田镇汪洋村联系了一块租地。潘某随后与汪洋村委会签订《租地采矿合同》,并支付定金、青苗补偿费共6万元。此后,王奋再也没交一分钱租金。
2005年7月,王奋让潘某写了一份收据,称潘某已收到他交的租地款150万元,并写了一份证明给潘某,说明该收据为无效收据。之后,王奋托人将收据出示给洋浦某公司,取得对方信任。
此后,洋浦某公司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咨询后得知,汪洋村的土地位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内,探矿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以该公司不能办理该地的探矿权。
意识到被骗之后,洋浦某公司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王奋将骗取的18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承包土地经营地瓜苗等。
2006年4月21日,王奋被逮捕。2007年3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骗取被害人1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王奋又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从重处罚。一审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王奋上诉后,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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