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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训练经费 "申花"被判向足球场偿付100万
时间:2008-03-02 11:07 来源: 点击:

  因双方合作中途搁浅,两年训练经费迟迟拿不到手,杨浦区白洋淀足球场将上海申花SVA文广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合作建立足球训练基地而引发的经营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申花俱乐部向白洋淀足球场支付拖欠的训练、比赛经费人民币100万元。

  2003年1月,申花俱乐部与白洋淀足球场签订协议,合作建立申花SVA文广杨浦青少年足球训练基地,约定由申花俱乐部向白洋淀足球场提供“上海申花SVA文广”冠名权,白洋淀足球场提供训练、生活设施,落实学员学习、生活、训练、比赛和管理,负责配备教练、教师和相关人员,负责学员招生、收费和日常开支。训练基地为每位学员进行注册备案,保持各年级梯队衔接。申花俱乐部向白洋淀足球场提供一次性补贴50万元,并提供每年60万元训练、比赛经费。白洋淀足球场确保每年有2名运动员参加国家集训,未完成指标,每少一人从经费中扣除5万元。合作自2003年1月起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

  合同签订后,申花俱乐部支付了2003年至2005年的训练、比赛经费。2007年8月,申花俱乐部函告白洋淀足球场称,由于双方合作从2006年1月起一直处于中止状态,要求终止双方合作协议,终止时间从2005年12月31日起算。白洋淀足球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花俱乐部给付2006年、2007年两年的训练费120万元。

  鉴于白洋淀足球场未完成2006年和2007年输送运动员参加国家集训的指标,原审法院在扣除每年10万元的训练、比赛经费之后,判令申花俱乐部向白洋淀足球场偿付100万元。申花俱乐部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白洋淀足球场未按约在2006年、2007年建立相应年级梯队,且提供的学员注册登记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请求二审对白洋淀足球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上海市二中院受理此案后,合议庭就白洋淀足球场提供的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的真实性情况走访了市足协,经核查后认定登记情况属实。

  法院认为,申花俱乐部与白洋淀足球场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白洋淀足球场按照协议约定已组建年级梯队,申花俱乐部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训练、比赛经费。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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