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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挪用3000余万医保基金第一案宣判
时间:2008-02-02 11:29 来源: 点击:
 新华网宁夏频道2月2日电 (记者武勇) 1日下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夏挪用3000余万元的医疗保险基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斌、徐福新、徐福宁被判处无期徒刑,刘飞、艾斌和马小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0年和1年。

  2007年12月24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宁夏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第一案。据检察机关查明,从2004年春天到2005年8月,被告人徐福宁在其哥哥徐福新的帮助下,先后从石嘴山市医保中心征缴科原科长李斌处拿走了面值共计3233.55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将承兑汇票委托被告人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的职员刘飞质押,刘飞又转托其朋友艾斌办理,艾斌先将其中一张汇票在宁夏中阳物业有限公司质押了85万元。质押期间,因徐福宁没钱及时回赎,刘飞便与徐福宁协商将另一张汇票直接贴现,并约定以后交给刘飞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部进行贴现。此后,徐福宁将所得贴现款全部用于房地产公司、煤矿、夜总会等投资经营和个人挥霍,直至案发未能退还。

  另外,法庭还查明被告人马小春得知本案发案后,将被告人徐福宁用赃款为其购买的一辆价值32.4万元的丰田越野车隐匿,并外逃。一直到2007年3月25日,马小春被抓获后,其隐匿的丰田越野车被依法扣押。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福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福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艾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马小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斌、徐福新、徐福宁、刘飞、艾斌都表示要上诉,马小春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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